政府官方的正式回答請參閱「壽險、醫療險、意外險、旅行平安險、投資型保單常見問題的官方回答」Q16。

  保險公司會不會倒閉?我相信所有的讀者,碰到所有的業務員,都會告訴你們:「保險公司因為有『安定基金』,有『再保險』,所以保險公司絕對不會倒閉」。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所有企業只要湊足新台幣20億元的資本額,都去開保險公司好了,反正一出事,政府都會出面來協調善後,這是多麼安穩的行業啊!……

  可是就在民國94年底時,保險公司不倒閉的神話,因為「國華產物保險公司」經營不善倒閉,而完全破滅。

  不用到民國94年,民國59年4月,國光人壽因經營不善,奉令停業,民國61年,國光人壽宣告破產。當時是以市場佔有率最大的幾家壽險公司來「概括承受」該公司的業務,而保戶領到的金額則是按一定比例削減(http://www.rmim.com.tw/see.cfm?re_seq=132,另外可參考「國光人壽破產 逾萬債權人受害35年」這篇報導)。

  如果,你的業務員還是說「保險公司有再保險」、有「安定基金」,所以保險公司「絕對」不會倒閉,那麼你可能要對這位業務人員的專業度,及負責任的態度,畫上一個大大的問號了。

  安定基金是指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由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合併設立。不過,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跟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的收入支出還是獨立分開(參考「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

  有一位電視觀眾,打電話給我說,因為他投保的保險公司,剛好是這一家倒閉的(國華產物保險)公司,原來4百萬的理賠金額,到最後只剩下3百萬;因為法令的關係,接管這家倒閉保險公司的人員也無可奈何,被保險人平白損失了1百萬的保險理賠金。

  保險解約時,可以拿到解約金的是「要保人」。保險理賠時,可以拿到保險金的是「受益人」。所以,嚴格來說,是「受益人」才會損失保險理賠金,而不是「被保險人」。

  根據保險安定基金規定,保險公司如果出問題,所有的理賠都會按照原來的金額,打九折理賠。且不論保額多少,或是在同一家公司買了多張保單,最高不得超過3百萬元的理賠金額。

  更準確地說,應該是根據「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及「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

  如果是跟壽險公司買的保險,規定如下:

(一)身故、殘廢、滿期、重大疾病(含確定罹患、提前給付等)保險金: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或每一被保險人之所有滿期契約(含主附約),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九十,最高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

(二)年金(含壽險之生存給付部分):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所有契約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九十,每年最高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

(三)醫療給付(包含各項主附約之醫療給付):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每一保險事故之墊付,每年最高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限。

(四)解約金給付: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二十,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五)未滿期保險費: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四十。

(六)紅利給付:
以每一被保險人計,為得請求金額之百分之九十,最高以十萬元為限。

  跟產險公司買的保險,規定如下:

(一)依保險契約請求保險賠款或保險金者,墊付之限額如下:

   1.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者,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墊付。

   2.申請住宅地震保險賠款者,依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規定墊付。

   3.其他各種保險按保險契約得請求之保險賠款或保險給付百分之九十墊付,並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

   4.同一人在同一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有數個請求權者,墊付金額以新台幣三百萬元為限。責任保險依保險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之第三人應與被保險人合併計算該墊付限額。

(二)依保險契約請求退還保險費者,按得請求金額百分之四十墊付。

  這就是目前國內對保險公司倒閉之後,所作出的理賠規定,誰說保險公司不會倒閉,誰說保險公司因為有「再保險」的關係不會倒閉?誰又說保險公司因為有「安定基金」的關係不會倒閉?試想想看,再大的企業都有可能倒閉,為什麼唯獨保險公司不會倒閉?

  目前產物保險公司存放在財政部的「安定基金」當中,大約有20幾億的金額,可是在這一次「國華產物保險公司」的倒閉事件當中,已花去了大約20億的金額。

  如果短期之內,有第二家保險公司倒閉的話,那麼對「被保險人」來說,他所獲得的理賠金額,可能連9折的理賠都不到了。

  「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第三條提到「本基金動用當時累積之總額如有不足支應墊付之虞時,得於墊付開始前經董事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調降第一項各款之墊付比例及限額。」,也就是賠得更少。

  「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及限額規定」第二條也寫著「財產保險安定基金依前項標準預估墊付金額,如有累積基金不足支應之虞,得經董事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重新訂定墊付比例及限額。」

  原因很簡單,因為安定基金被用光了,政府哪來的錢?

  根據「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三條來看,安定基金的主要來源應該是各家保險公司,而不是政府。

  截至2009年8月底,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共158.37億元,增資國華人壽60億元之後,人身保險安定基金規模降到百億元以下,未來處理其他問題壽險公司的能量將大幅減弱。(2009.12.03經濟日報「國華人壽 安定基金成最大股東」)

  再來談一談「再保險」的問題,目前國內的所有保險公司,他們轄下所有的保險商品,並不是每一項保險商品,都有投保「再保險」,尤其是「人壽保險」當中,那種「保費很高,保障很低的儲蓄型保險」,幾乎都沒有再保險。

  而這種儲蓄型的保險,幾乎佔了所有保險公司營業額的一半以上。而沒有「再保險」的保險商品,如果保險公司倒閉的話,誰來理賠?

  更何況,保險公司都只是將保險商品部分的風險,轉嫁給再保險公司,自己還是會預留一些風險的存在。假設,你如果一個人向保險公司投保了1千萬的保障,這家保險公司,只將這1千萬的60%,轉嫁給「再保險公司」,自己留有40%的風險。你發生了意外事故,政府的安定基金又被用光了,可能只獲得6百萬的理賠金額。

  但這還是所購買的保險商品,有安排「再保險」,如果你買的保險商品,沒有安排「再保險」,而政府的安定基金也用完的話,那麼,或許連一分錢也拿不到了。(《聰明買保險》頁76)

  既然提到了保險公司倒閉會有什麼影響,現代保險雜誌2009年6月號第246期的這篇「資本適足率不及格 恐損及保戶權益 7家消費者須特別留意的壽險公司」,就值得看看是哪七家保險公司。

壽險公司倒了安定基金賠多少?

文/林依任 | 2009.05.01 (月刊)

我全家都買××人壽的保單,一年要繳200多萬元保費,萬一××人壽倒了該怎麼辦?」;「我的保單再過2年就可以開始領年金,但最近聽說保險公司財務出現問題,保險公司真的會倒嗎?會跟鴻源破產事件一樣,讓投資人血本無歸嗎?」;「報紙說保險公司若倒掉,保戶最多只能獲得300萬元保障,我保的有終身壽險、癌症險及重大疾病險,300萬元怎麼算呢?如果把保單解掉多少拿回一些錢是不是比較有利?」

保險公司會不會倒?若倒了該怎麼辦?要如何了解自己所投保的公司有沒有財務問題?今年以來,現代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這類詢問電話就不曾間斷過,而且市場上只要一有任何風吹草動,投保大眾就像驚弓之鳥,四處打探消息,聽說還有人擔心到連覺都睡不著。

美國2007年有63家壽險業退場 日本4年內連續倒8家壽險公司

其實在國外,保險公司退場甚至破產是常見的事,就以美國來說,壽險業家數光2007年1年就減少了63家,從2006年的1,072家減為1,009家,比例達5.9%,也就是每16個組織就有一家因破產或被併購而退場,而美國民眾對壽險公司的退場似乎也已習以為常。

再看鄰近的日本,自從1997年亞洲金融風暴之後到2001年短短4年內就有8家壽險公司倒閉,全球金融海嘯爆發後,去(2008)年10月又有一家壽險公司宣告破產。

台灣的情況又如何呢?

台灣1970年曾發生國光人壽倒閉 契約由其他業者承接保戶權益未受影響

在台灣壽險市場不到50年的發展期間,唯一發生過壽險公司倒閉的就是1970年的國光人壽事件,當時因為國光的有效契約都是由其他壽險公司承接,因此保戶權益並沒有受到影響。

但是,隨著壽險業資產的迅速累積,加上金融環境複雜化與國際化趨勢下,壽險業的經營也面臨嚴苛挑戰,早在去年全球金融海嘯爆發前,國內就已經有幾家壽險公司財務出現問題,經過百年一見的金融風暴侵襲後,去年連龍頭公司國泰人壽都出現成立以來的首次虧損,原本財務就出問題的公司更是雪上加霜,迫使主管機關趕緊調整計算資本適足率(RBC)的標準,也對清償能力不足的公司頻頻施壓。

保險業退場的法令已修訂完成 主管機關可視情節輕重採不同處理模式

到底我國壽險公司會不會倒?可不可以倒?主管機關會不會讓它倒?這些問題的答案,或許可以從我國法令建制的情況看出一些端倪。

過去我國保險法對保險業喪失清償能力的處理與退場機制的規範並不完備,直到2001年保險法修訂時,才將相關條文增訂進去,並在隔(2002)年4月開始收取、累積保險安定基金,前(2007)年7月又再次修訂保險法,這些都可視為主管機關已經為「萬一不得已要處理時」預做準備的動作。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保險業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無法履行契約責任或有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時,主管機關得依情節之輕重,分別為下列處分:

1、監管。

2、接管。

3、勒令停業清理。

4、命令解散。

…如受接管保險業之有效保險契約之保險費率與當時情況有顯著差異,非調高其保險費率或降低其保險金額,其他保險業不予承接者,接管人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調整其保險費率或保險金額。」

保險法第149條等同宣告保險公司不倒神話已經不在,而且根據最後一項規定,保險公司倒閉主管機關情商其他業者承接時,接管的公司在一定條件下是可以對倒閉公司的保戶調漲保費或降低保額的。

為確保廣大保戶權益 非必要不會啟動安定基金墊付機制

對於清償能力出問題的壽險公司,主管機關最希望看到的當然是業者自救,真的無法自救時才會考慮尋求其他公司接手,至於像處理國華與華山兩產險公司那樣,直接勒令停業,恐怕已經是到了病入膏肓的階段。由於壽險都是長期契約,客戶動輒上百萬人,採清算處理方式是要付出很大的社會成本的,因此除非到了萬不得已地步,主管機關應該是不會輕易啟動安定基金墊付機制的。

根據保險法第143之3規定「安定基金辦理之事項如下:

1、對經營困難保險業之貸款。

2、保險業因與經營不善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契約,致遭受損失時,安定基金得予以低利貸款或補助。

3、保險業依第149條第4項規定被接管、勒令停業清理或命令解散,或經接管人依第149條之2第3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重整時,安定基金於必要時應代該保險業墊付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依有效契約所得為之請求…」

解約只能領回解約金的2成 身故保障打9折且以300萬元為限

不管壽險公司是被接管、遭勒令停業或甚至是解散,在甚麼事情都可能發生的現今社會,民眾仍然要有最壞的心理準備,對於萬一壽險公司不幸倒閉啟動安定基金機制時,可從安定基金獲得哪些保障也應該有所了解?

根據「人身保險安定基金動用範圍與限額」的規定,保險商品專設帳簿部分並不適用,也就是說,投資型保單投資帳戶的部分並不在安定基金墊付的適用範圍。其實,投資型保單投資的錢是入分離帳戶,且由銀行保管,就算壽險公司倒閉也不會影響保戶的權益。至於其他險種與事故的墊付規定請詳附表。

為讓民眾了解安定基金墊付的情況,以下舉幾個例子加以說明:

案例1

甲投保300萬元終身險附加200萬元傷害險,已繳費8年如果解約可領回40萬元解約金

‧如果甲在壽險公司倒閉期間意外死亡,原本可請領500萬元身故給付(壽險300萬加傷害險200萬),但依安定基金規定,身故給付為「得請求金額」的90%,並以300萬元為限,因此甲的家人只能獲得安定基金300萬元給付。

  • 如果甲因壽險公司倒閉而趕忙去把保單解掉,原本可領回40萬元解約金,但安定基金規定解約僅給付所得請求金額的20%,因此甲只能拿回40萬元的2成,即8萬元。僅提供2成給付主要目的是不希望保戶任意解約。

案例2

乙投保A公司兩張保單,一張是每年可領回30萬元的年金險,另一張則是每年還本6萬元的儲蓄險;另外還附加了兩張防癌險保單,提供初次罹癌保險金各10萬元,住院日額2000元

‧安定基金規定,年金險(含壽險生存給付部分)每一被保險人所有契約為可請求金額的90%,但每年最高以20萬元為限。因此,如果乙已開始領年金與生存還本金,合計可年領36萬元,萬一壽險公司倒閉,雖然還能繼續領取,但每年僅能領到20萬元。

  • 假設乙罹患癌症,依規定可從兩張保單共獲得20萬元初次罹癌保險金,及3萬6千元的住院保險金,萬一壽險倒閉,依安定基金規定,醫療給付每年最高以30萬元為限,因為乙的給付合計為23萬6千元還在限額內,因此沒有受到影響。
  • 儘管主管機關已制定出上述的墊付比例與限額,但為避免基金不足,辦法最後仍訂下「本基金動用當時累積之總額如有不足支應墊付之虞時,得於墊付開始前經董事會決議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調降第一項各款之墊付比例及限額」的規定。
  • 保險業的退場機制不可一日不備 但希望能百年不用

保險局局長黃天受訪時曾表示,「退場機制希望百年不用,但不能一日不備」,對於財務出問題的公司都希望能盡量給予自救的機會,但確保民眾權益還是最大的考量,監理官應該有為有守,做該做的事。

希望經過這波金融風暴的洗禮後,能讓我國保險業退場的法令機制更加完備,也能讓監理單位從中學習,加強對保險業財務的預警與監理。當然若能因此喚起民眾對選擇保險公司的重視,破除保險公司不倒的神話則是另一收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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