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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死因變數大 法院判凶宅常「出乎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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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筱惠╱綜合報導】屋內有人身亡就算是凶宅嗎?根據內政部的定義,凶宅是在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死亡案件,不包括自然死亡,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而這樣的認定方式,也衍生出凶宅交易的漏洞。
廣義的凶宅為意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但根據內政部2008年函釋,凶宅定義為「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死亡案件,不包括自然死亡,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而致死」。

凶宅資訊難以查證。唐郡威攝

專有部分有地點疑慮

而這樣的認定漏洞,一是地點問題。若有人從7樓跳樓輕生,卻掉落在2樓露臺身亡,依照內政部認定,7樓為凶宅、2樓非凶宅,然實務上卻又有判決案例將跳樓陳屍處列為凶宅。桃園何婦從大廈10樓跌至同棟2樓前陽台死亡,2樓住戶認為影響房屋交易價值,向桃園地院提出民事求償,高等法院認定2樓為凶宅,即便未出售,仍判何婦子女賠償「房屋貶值費」65萬餘元。 
再以2001年北市箱屍命案為例,該案發生在某層樓梯間,不屬於「專有部分」,若房仲帶看不說,根本無從得知。二是死因認定疑慮,如冬天常見一氧化碳中毒身亡事件,一般人認為中毒身亡屬「非自然死亡」,但法院卻認為不符內政部對凶宅的認定。嘉義呂男購買一間500萬元房屋,付了100萬元後,從鄰居口中得知該屋曾有人發生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呂男認為是凶宅,拒給付尾款。原屋主憤而向法院聲請給付,並主張該屋非內政部認定的凶宅,最後法官根據證據裁定雙方買賣關係存在,呂應付價金尾款及利息給原屋主。 

屋內一氧化碳中毒身亡,法官判定不算凶宅。資料照片

死因認定成模糊地帶

群義房屋地政士事務所地政士謝正男表示,一氧化碳中毒雖不在凶宅的認定範圍內,但有部分法官會依交易公平性及安全性來評估,並考量風俗民情等因素另做裁判。
另如新北謝男在劉姓女友租屋處吸毒猝死,房東認為謝男死亡害該屋變「凶宅」、房價下跌,向劉女和謝男家屬求償100萬元。但新北地院認定謝男應無法事前預料該次吸毒量會害死自己,就像一般人在家中上下樓梯跌倒或食物中毒死在家中等情況,都不屬他殺或自殺,不會讓房屋成為凶宅,判房東敗訴。
台灣房屋智庫資深分析師陳炳辰表示,針對凶宅的模糊地帶,房仲多會從寬認定,不論帶看或簽約,都會在物件說明書上註記,社區內或專有部分有非自然死亡事件;此外,即便房仲在物件說明書上無註明凶宅的責任,但多數業者仍會選擇告知,以避免後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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