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融資融券】

    融資是向證金公司借錢, 融券是向證金公司借證券, 投資人必須依融資融券操作辦法規定, 申請開立信用帳戶。


級數
信用額度
累計金額達
財力證明
A級

50萬元

25萬元

無須財力證明

B級

100萬元

50萬元

30萬元

第一級

250萬元

125萬元

75萬元

第二級

500萬元

250萬元

150萬元

第三級

1000萬元

500萬元

300萬元

第四級

1500萬元

750萬元

450萬元

 

融資:

透過市場交易買進得為融資的證券, 證金公司依買入價格按規定成數借給投資人款項, 投資人則必須配合於交割時繳交自備款。

 

融券:

透過市場交易賣出得為融券的證券, 證金公司將該種證券代投資人交付證券交易所交割, 投資人則必須按成交價格繳交一定成數的保證金給證金公司。

 

 

當沖:

  當天融資買進接著融券賣出又或者融券賣出接著融資買進,資券相抵的行為,簡稱為當沖。

 

【信用帳戶開立條件】

一、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訂定融資融券契約除期滿辦理續約者外, 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之法人。

    2.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

    3.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十筆以上, 累積成交金額達所申請之融資額度百分之五十, 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未滿一年者亦同。

    4.最近一年之所得及各種財產合計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百分之三十。委託人期滿辦理續約者, 應提供證明文件證實其條件需符合前項第四款之規定。

二﹑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各種財產之證明以下列委託人本人或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所有為限, 但非本人所有者, 其財產所有人應為連帶保證人:

    1.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或繳稅稅單。

    2.最近一個月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

    3.持有三個月以上有價證券之證明。

    4.最近一年之所得及各種財產合計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百分之三十。

 

委託人在融資融券契約有效期間內, 證金公司得就委託人之信用狀況隨時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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