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1日07:37
(新增:動新聞)

在三立電視台任職10年攝影記者的詹姓男子,去年離職後要求給付加班費遭拒,提告求償37萬多元。士林地院根據詹男歷年的打卡紀錄、同事證詞,認定他每天約加班1至2小時,日前判三立必須給付他27萬多元,可上訴。

詹男在新聞界任職近20年,2003年進入三立電視台擔任攝影記者,曾赴冰島、澳洲等國出差。他在去年3月間離職,三立卻拒付加班費,他因此求償1054小時、共37萬多元的加班費。詹男受訪時表示,「我只是爭取應有的權利,希望我的案例可以提供其他同業參考,媒體業真的很辛苦,我們都是靠爆肝在賺錢。」

詹男委任律師簡翊玹則指出,既然台北市新科勞動局長賴香伶曾說要檢查媒體業,「媒體工作者自己的權益也要自己爭取,才會有善意的回應。」他也表示,詹男請求給付出差期間的加班費遭法官駁回,將會就此部分上訴。三立電視台副總經理張正芬昨表示:「尊重法院判決」。

判決指出,詹男主張在三立任職時,每天上午8點半前就必須上班,有時甚至凌晨5、6點就到公司,晚上7點後才下班,超過法定8小時工時,到國外出差採訪也超時工作。他離職後就提出備份的打卡紀錄,要求給付加班費,但三立拒絕,他便提告求償2009年至去年3月為止的加班費。

不過三立反駁,打卡紀錄僅能證明詹男逾時停留公司,可能是因工作效率低或是做私人事務,拒絕給付加班費。但曾任詹男主管的石姓男子則證稱,若攝影記者下班後還留在公司,常會被指派工作,因此一般不會留在公司延遲打卡下班。法官審酌證詞以及打卡紀錄,認定詹男超時工作,依《勞動基準法》與三立內部的工作規則計算,判三立須給付詹男27萬多元。另外,因三立已給付詹男出差費,出差期間的加班費則駁回。

律師劉思龍指出,《勞基法》規定僱主應保留勞工每日出勤紀錄1年,發生勞資糾紛時,勞工可提告要求保全證據,或向各地勞動局檢舉違法僱主。(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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